Q: 1.快速道路塞車靜止狀態下被推撞,後方車輛是公司車,駕駛者是員工無駕照,對方的保險無法啟動理賠,只能用自己的保險先理賠後代位求償,請問因為是公司車,這樣老闆也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2.因為50-60被推撞,導致駕駛座電動椅因駕駛者重量的後座力和慣性導致內部結構有受損,椅背調整時會卡卡的,車禍以前都是順的
因為該椅子總成件19萬,有分解件可換
保險公司只願意賠分解件更換
如果更換完有問題才再追加
但新車才四個月里程才四千,我可以主張更換總成件嗎?
還是以民法損害賠償的恢復原狀,這個在合理範圍,但其實有很多隱形的疑慮⋯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分別參照民法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規定。
依您所述情形,如果對方係在執行職務時與您發生碰撞,可能可以對其雇主做求償,然是否有勝算您可以持本案相關資料委由律師協助研究判斷;另依法回復原狀之賠償範圍係已損受所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如果您對於保險公司給付範圍不服,可以在對其進行協商判斷。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