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及相關規定,並無規範勞工不得於休假期間提離職,因此,只要勞工有辦法確認雇主有聽懂並了解其要離職這件事,則不論是否休假期間,口頭或是傳訊息、白紙黑字通知,都可以發生離職預告之法律效力。
另根據勞動部109年10月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釋,關於預告期間之計算,係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即包括各種假期在內)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勞工離職之預告期間計算亦同。如您所述,您若在1月30日提離職,則預告期間自1月31日起算,又您工作年資係3年以上,預告期間為30天,3月1日為最後工作日,薪資算到2月8日,勞健保也保到這天,公司也會在離職當天申報退保,離職日隔天也就是3月2日就是退保生效的「離職日」。可知,只需要做到3月1日即滿30天,若只做到2月28日,應有違反勞基法之規定,但因勞基法並未對此有罰則,故除非雇主證明勞工提前1天離職有造成公司損害,勞工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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