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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違約金


嚴OO 發問於 2023-01-11 | 臺中 | 其他

Q: 我因卡債,上網諮詢法扶卻遇到假法扶,在法務誇大不實之下簽下高達12萬的委任契約,也沒審閱期並繳了3000的開辦費,事後要我辦預付卡與變更銀行聯絡電話,以讓他們假裝是我本人與銀行接洽,事後第三天深覺不妥,在假法扶未提供任何服務之前在Line聲明解除合約,並於第六天再以存證信函聲明解除契約,假法扶表明解除合約需雙方合意始可,後來有同意解約但是有違約金四萬的請求權,且要我把委任契約書繳回,以上我該如何主張及該怎麼做?謝謝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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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

二、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協商」或「調解」,如經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後,需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此部分可撥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法扶專線02-412-8518,網址:https://www.laf.org.tw,或就近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分會申請消債法律扶助。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並未委託任何代辦公司協助辦理法律扶助,且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是不收取任何費用。且在審查通過准予法律扶助後,法律扶助基金會將指派消債專科扶助律師協助,債務人(受扶助人)無須負擔律師費用,律師費用免費。

三、另,網站上常見「內政部○○協會」、「○○法律輔助○○」、「○○扶助協會」、「○○法律關懷輔導○○」「○○公益輔導」等..強調經政府核准立案的機構等等,實際上都不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參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說明)。

四、本題債務人與○○代辦公司(該公司實際並非法律扶助基金會)簽訂「委任契約」,而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也不論有無正當理由,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所以本題債務人如已向○○代辦公司以Line通訊軟體及以存證信函終止委任契約,則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終止,毋庸得到○○代辦公司同意,也毋庸債務人與○○代辦公司合意始能終止。

五、至於債務人與○○代辦公司間簽訂之委任契約因終止需支付○○代辦公司4萬元部分,而視該4萬元之法律性質而定。如係當事人約定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應支付之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則屬違約金,而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約金;因債務人已3,000元代辦費予○○代辦公司,顯有一部履行,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之利益,減少違約金。亦即,○○代辦公司縱然透過訴訟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該4萬元之違約金,債務人得主張依民法第252條及第251條規定,由法院酌減違約金至適當之數額。

六、再者,委任契約原則上雙方應各執乙份,如將來有爭議發生時,債務人始能提出契約舉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七、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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