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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買紅酒加熱成熱紅酒,誤觸法


鄧OO 發問於 2023-01-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們是餐廳, 購買合法紅酒,加熱裝在 密封罐,賣給客人。 遭到 北市府財政局查獲。 說我們違反以下法律。


二、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酒,指含酒精
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其他司
造或調製上項飲料之未變性酒精及其他製品。」

同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定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
行為。」

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私、私酒
,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依本法取得許可執
照而產製之酒。 同法第45條第1項前段規定:「
產製私、私酒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
鍰」

同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運輸、轉讓
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私酒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

同法第57條
第1項規定:「依本法查獲之私、私酒及供產製私、
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並請我們在 2023/1/31 前 回復陳述書,否則放棄陳述機會。

問題
1. 請問 如何 跟承辦說,我們實屬不知, 罰單能否 便宜一點呢 ?

2. 或是有其他解決方式呢 ? 感謝律師。

食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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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就您所詢問題,敬覆如下:

一、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前段規定,如為第一次查獲者,查獲違規品之現值未達新臺幣(下同)3萬元,處以3萬元罰款,查獲違規品之現值超過3萬元者,則處以查獲現值加計3萬元之罰鍰(例如查獲之違規品現值5萬元,則處以8萬元罰鍰,以此類推),最高處50萬元罰鍰。前述違規品現值,原則上以當地同時期之市價為準,例外於有標貼售價且標價高於現值之情形,以標價為準(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條、第46條規定參照)。

二、本件,如您的餐廳係第一次遭財政局查獲有違規販售酒類之情形,財政局依前述裁罰標準,原則上最少將處3萬元罰鍰。惟具體個案上,行政機關於裁罰時仍應審酌行為人故意過失之程度(即可責性高低)、違法行為所生之影響、違法所得利益等面向以決定罰鍰數額,並應於處分書中敘明裁罰理由,方符法制,倘若行政機關未具體審酌個案情形,且未具體說明裁處具體事由,即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22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等判決參照)

三、建議您可以於陳述意見書中說明以下內容:
(一)餐廳自設立迄今均遵守食品衛生及相關法規,並無遭主管機關裁罰之紀錄,且曾經報章、新聞、Youtube等媒體報導採訪,並曾獲得何獎項殊榮,為商譽優良之商家。(請依餐廳實際情形撰述,如有遭裁罰之紀錄,或並無特殊報導或獲獎經歷,則可省略)。
(二)餐廳主要提供之料理及服務項目為何,過往並未提供酒類飲品(或主要服務項目並非提供酒類飲品),前因受疫情影響收益大幅減少,故希望藉由調整餐品項目改善營收狀況,且為因應冬季時節,故參考同類型餐廳新增熱紅酒品項供消費者選擇,然因一時不察而誤觸法令,於主管機關稽查並命補正後,餐廳已即刻下架違規商品,並通盤檢討內部有關餐點品項新增與更換之流程,加強員工訓練,強力宣導相關法令規則,以避免再犯。
(三)餐廳、負責人及全體員工經過此次事件已知謹惕,懇請主管機關從輕量處,給予改善機會,餐廳承諾未來將遵守法令,並以提供消費者優質服務為最大宗旨。


以上說明敬供參考,如果仍有疑問,歡迎來信洽詢。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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