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及第267條:「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規定。
您可以將該物品向法院聲請提存,並於提存後,向對方請求給付後續其應給付的代購金額。
另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對其催告,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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