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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權利提早請員工離職嗎?


施OO 發問於 2023-01-05 | 臺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您好!想詢問如果已在12/30告知雇主於1/31離職,如果公司找到替補職缺的人,雇主有權請員工提早離職嗎?薪資方面該如何計算呢?目前在公司已任職一年。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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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貴公司與勞工似乎已經約定將於01/31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是以,除非勞工願意提早離職,否則仍建議貴公司依約定時間終止勞動關係,較無爭議。

否則,若貴公司執意要與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除了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之終止事由之外,若是依第11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因勞工已繼續工作一年,貴公司尚須於二十日前預告或給予預告期間之工資,並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計算、給予資遣費。

謹提供下列法條之規定,敬供參考: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第1項)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第2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2項)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第3項)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第1項)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第2項)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3項)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發給。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70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1號7樓
(06)297-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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