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身有一店面要轉讓給予朋友是睫毛店,由於店內有自己裝潢及品牌固定客源,已經和朋友達成協議收取"轉讓金"的同時也爭取房東同意,但房東有告知說若轉讓的話,轉讓金需歸屬房東所有,合約內也有載明這一點。
合約內文如下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及一部份轉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
由他人使用房屋(例:轉租、出借、頂讓)若有以上情形發生,則乙方藉由,
上述所獲得租金及轉讓金收入歸甲方所有。
這樣子轉讓金是要給房東還是給我呢,此合約載明是屬於正常條款嗎?
感謝回覆。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針對契約約款內容覺得不公平,僅能向房東為契約協商修定契約。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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