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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未簽訂契約之爭議


吳OO 發問於 2023-01-0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家人三年前與頂讓者未簽訂合約
以現金支付頂讓款予對方
對方看到家人生意轉好
主張頂讓款為保證款
他隨時可將店面收回自己營運
並且找人到店面騷擾
要求回收店面
並不願另支付頂讓費用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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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您所述,您家人三年前與頂讓者未簽訂合約,並以現金支付頂讓款予對方,而頂讓合約依法本來就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也就是說,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您家人與頂讓者間之頂讓契約已發生法律效力,您家人既已依契約之約定支付頂讓款,而頂讓者亦將店面交由您家人經營,則雙方對於頂讓契約之義務均已履行,頂讓者對於該店面已無權利,頂讓者要求回收店面,於法並無理由,您家人可拒絕頂讓者所有請求,若頂讓者不服,請頂讓者依法提起訴訟,在訴訟尚未判決確定前,其均無權利向您家人要求任何事情。訴訟中,頂讓者就該頂讓款為保證款,其可以隨時將店面收回自己營運之約定均應提出證據證明。

此外,頂讓者找人到店面騷擾,要求回收店面之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免延宕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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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頂讓交易未作成書面,雖亦有效,但因無書面而產生的糾紛,如要依法律解決,最好能找出有利的人證或物證(訊息截圖、電郵、錄影音等),才可能成功勝訴。

如有騷擾行為,或需錄影音自保或報警,以保護自身權益。

以上回覆僅係依您所述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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