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員工是於108年9月1日到職,預計111年1月31日止離職,公司特休採曆年制,則112年度之特休計算應改以週年制試算,依照週年制計算,員工工作之年資係滿3年,特休日數為14天,請休期間自111年09月01日~112年08月31日,而員工112年度之特休若是按曆年制計算,約定給假日為111年1月1日,則員工可取得之特休日數為14日,其中9.4日為年資滿3年取得14天之特休部分,是以,員工離職前之特休日數扣除已休之4日,111年度尚有0.6日,以及112年度年資滿3年取得14天之特休9.4日,員工的特休日數應尚剩餘10天,公司仍應給予10天特休。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