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規定。
對方的行為恐會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規定,您可先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其限期改善,如其仍未限期改善,並可委請律師對其向地檢署為刑事責任之申告,嗣後再以刑事附帶民事程序對其進行民事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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