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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福委工作量與原工作量之調整

福委工作量與原工作量之調整


張OO 發問於 2022-12-19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我被公司指派擔任福委委員之一,但因份內工作已做不完都在超時加班,我可以要求調整原工作量或是拒絕擔任福委嗎?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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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希望以下回答能幫助到您:
一、有關職工福利委員之選任除由事業單位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選任之辦法可再依是否有組織工會,而適用不同規定。倘已組織工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需視事業單位及工會是否有訂定相關規定;未組織工會之情形,其選任方法則須由事業單位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定之。但假如是新設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訂定,勞方代表部分須由全體職工選舉之,此部可參照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
二、倘若您是受公司指定之當然委員即屬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原則上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且應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非不當動機及目的、未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做不利益之變更、調動後之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太遠、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等原則,勞動基準法第10-1條定有明文。依您所述,福委委員之工作乃公司所指派,公司於調動時自應考量前揭條文所定之5大原則。
三、另按勞工之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亦應規定於前述勞動契約中,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故您可先視勞動契約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勞工之工作範圍,契約內容如未提及,且您與公司間對此部分也無合意,自得拒絕公司之調動;若有規定,公司就調動之工作內容亦應依循勞基法第10-1條規定(同一、所述)。雇主倘均未違反前揭規定,原則上勞工就不得拒絕公司之調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16號民事判決可參)。
四、若您係當然委員以外之其餘委員,公司就此部分之選任應依循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之規定而為選任,方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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