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單位組長每日都會根據「電腦系統的人次」製作他的excel「統計人次核對表」並上傳到群組,月底按excel中的人次交給會計發放業績獎金。
由於我每日從電腦系統核對人次皆為正確無誤,因此無仔細檢查組長的excel「統計人次核對表」。當發現excel有錯誤時,於群組回報14日前(當月)的誤植,卻得到主管「應在2日內回報,逾期太久業績不列入計算」的回覆,這影響我的業績獎金金額。
我的單位薪資體系分為底薪及業績獎金,業績獎金按業績人頭發放,例如當月業績為350人*50元即為業績獎金。每月人次在約300-400人之間。
想請問律師
1.我領的業績獎金為經常性給予,是否可認定為工資?
2.主管此舉是否為罰扣我的工資,明顯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3.若主管要求組員遵守「兩日內回報錯誤否則業績不列入計算」之規定,是否亦違反勞基法,應不得將「扣薪」作為懲罰手段?
A:
您好,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簡言之,工資需具備勞動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兩項要件,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業績(績效)獎金為勞工工作獲得之報酬,每個月雇主按績效制度計算獎金,時間上及制度上具有經常性,當勞工工作達到雇主設定條件,即負有發放獎金義務,具備勞務對價性,故您來文所指業績獎金,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之工資範疇。
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您的業績獎金屬於工資,已如前述,如雇主任意扣發,則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雇主不得以任何原因將扣薪作為懲處手段,否則如同所述,亦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本文規定,將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供您參考,詳細分析敬請與本所聯繫評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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