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2條第二項之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26條之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另依勞動部111年03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110140080號函:「一、查本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所規範者,係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爰凡雇主於勞動契約約定之日期未給付或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縱於事後補給,不論是否為全額或差額,均應以違反該項規定論處。⋯⋯」,如您所述,公司因您未滿一年離職,雙方存在違約金爭議,而未在發薪日給付薪水,而依上開規定及勞動部函文解釋意旨,可知即便勞雇雙方間有違約金爭議,公司亦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公司若未在發薪日給付薪水予勞工則屬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您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並向勞工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積欠薪資,若調解不成,再向法院對公司提起給付薪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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