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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頂讓問題


鄭OO 發問於 2022-12-11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有一間承租2年的店面已頂讓出去,也協助受讓人跟房東簽立了新租約

就等著時間到交付,頂讓內容是現有裝潢及設備

當初裝潢時因為了門面好看把房東原本的破舊玻璃門給換掉了(未告知房東是我的錯)

但是店面已經頂給別人,房東希望我換回原本的玻璃門

可是我給受讓者的是現有裝潢當然包含這個大門,然後簽立讓渡合約時有特別說明,受讓人承接我的租客義務包含房屋修繕等

新租約因為是定型化契約也有提到這位新租客屆時不續租要幫房東恢復原狀,我想請問房東要換回玻璃門是要跟我索求還是跟新租客所求

畢竟是我破壞的,可是他又已經收讓走是否連恢復責任一併繼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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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首先,這些債權契約原則上只有相對性,只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效力。詳言之,您與房東的租賃契約,只在您與房東間發生效力;同理,頂讓契約也是您(讓與人)和承讓人間發生效力;承讓人與房東間的租賃契約也是在他們兩個人之間發生效力。

2.依您所述,承讓人與房東【簽立新租約】,在法律關係上,應是房東與您合意終止租約,與承讓人另成立新的租賃法律關係。雖然您提及頂讓契約內容約定承讓人承接租客義務包含房屋修繕,但依上述說明,該頂讓契約內容無法拘束房東,房東仍可依原租約法律關係,要求您將玻璃門回復原狀。

3.但玻璃門回復原狀對您與承讓人都不是好的做法,建議您與承讓人、房東另立協議書,三方約定您將房屋現況返還予房東,房東則同時依房屋現況點交予承讓人(新承租人),並約定承讓人於租約終止時應將玻璃門回復原狀(但承讓人可能不清楚原狀為何、費用多少,建議先約定清楚,甚至把廠牌型號特定,避免將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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