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甲方:攝影公司,乙方:客人,
甲方發現拍攝時數寫錯,多了3小時,
但雙方信件溝通中包含下訂資訊,都是寫拍攝4小時,客人看到合約認定是優惠3小時,中途沒有再三詢問就簽約了,事後甲方發現有誤,乙方這邊有點硬拗。這樣可以如何主張?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嗣後雙方對於契約所記載的文字有爭議,建議您可以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處理。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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