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XXX你好,這邊是瘦身中心瘦身師的代理律師,事務中心收到老師的提供照片資料以及對話記錄,將助你當地管理司法權限到你所在位置工作單位、住所,懷疑你方故意訂購產品,不取貨,逃單行為,對此進行備案,包裹在寄出之前顧問跟你強調到貨準時取貨,產品方案是也是客製化的,你本人確定沒問題,老師才給你搭配寄出,現在包裹搭配你卻不回取消方案,瘦身老師要求追究你個人賠償,若12小時內沒有領取,直接按照義務責任進行調查到公所申訴,講按照間接毀損罪處理,拘役20-30日,並一切損失也會追究賠償,後果自行承擔,須知!
她們的電話是香港國際碼
1.請問要去領貨嗎?
2.她會告我嗎?
A:
按「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5條定有明文。次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115號刑事判決:「為了讓同業損失運費而多次虛假下標,也確實造成同業損失運費,法院認為可以成立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再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買家明知上網購物下標後未取貨,賣家將損失運費,卻仍然還是在同月分了4次下標,導致賣家損失運費180元,成立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一般沒有取貨的情況,很難成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惟倘若多次下標但卻皆未取貨,則是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55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
依照您的敘述,對方若要起訟主張刑法第355條,會很難成立,另外,對方蠻有可能是詐騙,建議您倘若真的擔心,可以尋求相關法律諮詢,將所有資料完整提供給律師判斷。
謝謝您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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