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預定一間房子,於10月預定驗屋公司並已付訂金3成(沒有紙本契約),建商近日才公告可驗屋時間為12月份,但發生驗屋公司無法配合12月驗屋工作進行,請問訂金是否可以無條件返還?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規定。
雙方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其所提出的條件為事先未約定,回歸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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