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立法目的係為維護正當社會交易秩序,防止事業不當競爭,所規範者為禁止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如您所述,貴公司與競爭同業A公司之間有涉及侵權的案件正在進行中,貴公司目前雖已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但本案尚未確定。競爭同業B公司卻拿上開起訴書向消費者及店家四處宣傳貴公司有侵權問題,請消費者及店家不要與貴公司做生意。B公司明知貴公司與A公司所涉及之侵權案件尚未確定,即恣意散布,請消費者及店家不要與貴公司做生意之行為,使貴公司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誤以為貴公司之侵權案件已判刑確定,如購買產品將受連累,致使檢舉人之營業信譽受損。B公司之行為業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貴公司可以檢具相關資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37條之規定向B公司提起刑事告訴,並向B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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