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各位律師好
剛來店內不到一個月的員工,再他人的教導下,利用會員折扣及塑膠袋收費,以作假帳的方式偷取現金(證據確鑿)。
想詢問三個問題
1. 如果是要談和解,和解金該怎麼談?2. 是否可以拒絕支付薪水呢?
3. 那位教導者,是否構成教唆犯罪?
懇請幫忙,謝謝!????
A:
您好,
1. 和解金沒有絕對標準,原則上只要雙方同意都可以。
2. 如果雙方約定以扣薪方式直接賠償給雇主,則扣薪部分應可不支付。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以扣薪方式處理,則雇主拒絕支付薪水可能已違反勞基法(註一)。
3. 依照所述,應有可能構成教唆犯或幫助犯(註二)。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註二
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A:
您好,針對您提出的問題,分點回答如下:
1. 如果是要談和解,和解金該怎麼談?
若雙方要談和解,金額方面只要雙方都可以接受即可。程序部分建議至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才有強制執行之效力,否則私下和解對方不履行,未來還是要上法院提起訴訟。
2. 是否可以拒絕支付薪水呢?
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雇主是不能單方預扣勞工工資,除非雙方和解內容有所約定,經勞工處分後才不會違反上開規定。
3. 那位教導者,是否構成教唆犯罪?
因員工以作假帳之方式詐取公司之財物,此部分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
所謂教唆將給本來沒有犯意之行為人,惹起其犯意,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若有證據顯示,有此情事,應可成立教唆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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