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您係在代購平台上購買「日文書籍」(在賣場找到的商品後下單,並非直接與給賣家書號,請賣家代購),若賣家可以證明是您下單後,才為您向日本廠商為下單代購行為者,則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所稱「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反之,若代購平台所公告的賣場商品係其已經採買才上架之商品,平台是將已採買之商品轉售給您者,則非屬「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因此,是否為客製化給付並非以商品本身是否為書籍而定,而係商品是否為廠商事先購買而出售決定。若非屬客製化給付,您若未取貨,平台係可以向您請求運費損失及商品價值;反之,若屬客製化給付,則您取貨後仍可依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在7日內享有無條件退貨之權利,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您雖尚未取貨,若您並非惡意棄單,事後亦已向賣家解除買賣契約,則賣家亦無法向您請求商品代價及運費損失。
以上仍視個案而定,建議您持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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