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有位同事愛背後造謠、講公司上下所有人的壞話、敗壞公司名譽、挑撥離間、製造小圈圈,一件事可以用超過雙倍的時間做,還很會閃事情,所以也不常做錯事,總之他一個人就可以弄得整間公司烏煙瘴氣
我們想資遣那位同事,
1.可否經由勞基法第11條第五項的工作不勝任?(品行、學識方面)
2.還是說可以用勞基法第12條重大侮辱來資遣?
3.並且可否在 對話中的其中一人同意下,由監視器或秘密錄音來作為證據?
3.勞動契約如果增加需保持公司善良友愛氛圍,給每個人簽名,那可以說他違反勞基法12的違反工作規則嗎
A:
您好,
有關主張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等事由資遣或終止契約,因為(品行、學識)(工作不勝任)(重大侮辱)(善良友愛氛圍)比較主觀抽象,在發生爭議時,要有相當具體事證(如:人證及物證),足以讓一般人都認為構成有此種事由,才可能成功主張之。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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