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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申請勞資調解之延後

申請勞資調解之延後


趙OO 發問於 2022-11-15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想請問已向地方勞動機關申請調解,但因資方回覆需準備出席狀況資料申請延後,地方勞動機關因排定調解會之日期最快延後原定日期之8天後進行調解,若勞方不同意是否有理由或能依法請求強制執行原定日期進行調解?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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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調解人調查時,得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調解人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前項受通知或受訪查人員,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題有關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是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第3項規定,處以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但如勞資雙方或之一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原訂勞資爭議調解期日,則無法依該規定裁罰。實務上,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裁處前,通常以書面請未出席之一方,以書面表示意見及提出相關事證未出席之原因,再進行判斷未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有無正當理由,決定是否裁罰。再者,勞雇雙方如有正當理由,確實可向地方勞動主管機關申請「改期」,但改期多少影響降低勞雇雙方調解之意願。

三、本題資方係以需準備資料申請延後改期勞資爭議調解期日,一般而言,勞資爭議不論涉及加班費、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積欠工資等,爭議之標的都涉及計算問題,此部分都都建議勞資雙方在出席調解前應「事先」整理計算完成,於調解時才不會因為沒有事先計算整理相關爭議標的,容易導致調解時因沒有確切資料可資依據,以致沒有共識調解不成立,或屆時只能安排第2次調解時間,讓爭議雙方再回去準備資料。故本題倘資方確實係準備資料,不妨等資方準備完成在進行調解,於調解時通常有利於聚焦相關爭議,提高調解成功之機率。換言之,假設堅持原本調解日期進行,勞資雙方雖均有出席調解,但勞雇雙方之一方沒有準備完成,在涉有計算加班費、積欠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等爭議標的,容易導致調解時因沒有確切資料可資依據,無法進一步聚焦決通對話,屆時可能導致調解不成立,或再安排第2次調解時間,讓爭議雙方再回去準備資料,如此將導致調解效率降低。

四、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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