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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關於離職員工不法之行徑《急》

關於離職員工不法之行徑《急》


吳OO 發問於 2022-11-13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請問勞工局勞工調解開會上
離職員工主張非自願離職並於調解申請書上勾選調解資遣費以及金額,和要求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我司保留line紀錄,也無違法勞基法事項,而離職員工做滿半年未遵守預告期10天,說「就做到今天,明天我不去了」
此員工於第三方在場之公開場合,明知道事實,卻意圖扭曲,使用詐術取得利益。
我司可否提起訴訟控告此員工「詐欺罪」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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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亦即,刑法詐欺罪指的是行為人客觀上有施用詐術,導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信以為真,因此交付財物予詐用詐術之人,最常見的犯罪態樣舉例而言,例如詐騙集團以各式各樣詐騙手法(施用詐術),使被害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因此配合聽從詐騙集團之指示,進行匯款或操作ATM,將款項匯款給詐騙集團(使人交付財物)等;在主觀上,詐欺罪指的是犯罪行為人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對上述客觀之行為有認識(故意),此種始屬合刑法上詐欺罪之要件。

二、本題係因勞資爭議於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進行勞資爭議調解,勞雇雙方對於爭議事實,因立場不一樣,可能會有各自解讀,各自認知,甚至也許爭議雙方當事人雙方或一方陳述之事實,也有可能與事實不符。但無論無何,縱然勞雇雙方當事人之所陳述之事實與事實不符,但此不能是刑法上所指「施用詐術」,且雇主亦不會因此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並因此交付某種款項予勞方當事人。再者,勞方提出勞資爭議,目的動機大多在於希望能夠透過勞資雙方溝通方式,希望勞雇雙方均能接受的共識,以適當方式解決爭議,此與刑法上主觀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要件不符,也不能算是具備「詐欺故意」。因此,勞雇雙方對於他方於調解過程中陳述之事實,縱然不是事實,也不能因此直接認定有刑法詐欺罪之犯罪行為,並與刑法詐欺罪之諸多要件不符合。

三、勞資雙方產生爭議,在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調解,最主要是提供一個能夠溝通平台,透過理性溝通,共同找出可能解決爭議之方案,化解彼此衝突與矛盾。又,因本件調解不成立,將來勞方勢必向法院提起訴訟,勞方提起民事訴訟後,如勞雇雙方均有調解意願,法院也可以雙方之意願將案件移付調解,由法院聘任勞議爭議調解委員,甚至依勞動事件法相關規定,由案件承審法官1人與勞資爭議調解委員2人,共3人組成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協助勞雇雙方透過溝通,並分析法律上、程序上利害關係、法律爭點、訴訟可能風險等,找出勞雇雙方可能解決爭議之方案。

四、本題雖然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勞雇雙方目前對於爭議仍有歧見,但從雇主方的角度而言,訴訟難免耗日費時,雇主也必需對於訴訟支出相當之時間、費用、勞力,也影響企業目的在於追求創造更大之獲利,故能以合理方式解決勞資爭議,不僅能節省企業經營成本及兼顧爭議解決之效率,亦能兼顧勞資和諧,仍建議勞雇雙方持續溝通對話,或者考慮雙方均各退一步,在兼顧資方之利益及勞方之利益前提下,共同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最大公約數,解決爭議找出較為妥適、合理的方案解決爭議。

五、以上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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