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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想請問雇主苛扣業績獎金

想請問雇主苛扣業績獎金


武O 發問於 2022-11-05 | 新竹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由於小弟在一家日配公司當業務司機

公司的給薪方式為每月5號領底薪
每月20號領業績獎金

最近公司因為產品漲價 銷售不佳
但卻又大量配貨給各業務司機
導致退貨增加 業績獎金直接扣到0...

可是公司完全不予理會
有在內部申訴過也是石沉大海

想請問這種有法可管嗎?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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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除底薪外,勞工得否向雇主請求給付「業績獎金」,說明如下:

(一)、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此與勞基法第29條規定之獎金或紅利,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對勞工所為之給與,該項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非雇主經常性支出之勞動成本,而非工資之情形未盡相同,亦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指不具經常性給與且非勞務對價之年終獎金性質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採相同見解)。」

(二)、本題業務司機與雇主約定,於每月5日領「底薪」,於每月20日領「業績獎金」,性質上係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而雇主對於「底薪」及「業績獎金」係基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亦即,本題業務司機每月5日及20日分別領取之「底薪」或「業務獎金」,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參照上開裁判見解,即應認屬具工資之性質。如本題「業績獎金」性質上是具有勞務對價性之「工資」,雖名義上是「業績獎金」,如雇主拒絕發給具工資性質之「業績獎金」,則勞工可基於勞動契約請求雇主給付「業績獎金」。勞工亦可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請求主管機關限期令給付工資,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工資。

(三)、但,相反地,如本題「業績獎金」性質上係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之獎金或紅利,此係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後,對勞工所為之給與,該項給與既非必然發放,且無確定標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因非雇主經常性支出之勞動成本,性質上則不屬「工資」。此時,勞工不能將非屬工資性質,或僅具恩惠性、勉勵性給與之「業績獎金」,請求雇主發給。但此際勞工認為有爭議,仍可向所在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

(四)、另,勞工有訴訟必要,可就近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如勞工條件資格經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將指派勞工專科律師協助勞工進行訴訟程序,律師費用全部免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02-412-8518,網址:https://www.laf.org.tw/)。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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