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從您問題中敘述可知,您曾與對方完成交易,應有對方之相關年籍資料,若在LINE之對話紀錄已達成契約成立,對方避不見面處理,因契約已成立,您依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對方有給付約定價金之義務。由於訴訟較為曠日廢時,建依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未有異議(仍置之不理),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得持確定支付命令對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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