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行政訴訟程序,
公司有稅務的問題, 已經完成訴願程序, 並被駁回.
也在二個月的時效內提起訴訟, 今收到國稅局的答辯狀。
如果現在,想要針對國稅局的答辯,再進一步提出答辯中的矛盾,或補充更多的資料和意見,應該寫甚麼向法官表達意見呢?也是答辯狀嗎?
答辯狀的內容,
要再複述聲明及答辯事實嗎?
***
例如,答辯狀的範例:
為○○事件,提出答辯事:
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
-->
因為我方是原告,(被告是國稅局),訴之聲明已經寫在起訴書. 現在針對國稅局的答辯, 我方的答辯書,是不是就不用再寫聲明?
***
例如,答辯狀的範例:
為○○事件,提出答辯事:
答辯事實及理由
一、(就○○事件 所涉及的 人、事時地物及處理情形,依時間先後順序詳予敘述)
-->
這部分在起訴狀及國稅局的答辯狀中都已經提過, 是不是在"再答辯"中,就不用複述,而直接進入說明:
三、本件 …… (就原告所引各項理由,分段逐點予以論駁;例如詳述下列事由答辯: ⑴....)
***
請問,有哪裡可以看到行政訴訟依照時間序的往來文件範例,
例如:
t1:A公司向國稅局T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
t2:國稅局T(答辯狀)
t3:A公司針對國稅局T的答辯狀
以及, 這中間有限定時間嗎?
謝謝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行政訴訟實務運作之問題:
由於我方為原告,所提出之書狀,除起訴狀外,當程序尚在準備程序,一般多以「準備狀」之形式向法院陳述我方之意見,被告則以答辯狀之形式提出。
至於是否須於每一次向法院提出之書狀皆複述聲明及答辯事實之部分:
一般而言聲明較短,可重複將我方聲明重複提出,以增加法院對我方最終訴求(即訴之聲明)之印象。
至於答辯事實部分,一般而言多為較長篇幅之敘述,不一定需要重複提及,可視情況提出,避免模糊本次書狀須要特別回覆之重點。
至於書狀提出期間之限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再依行政程序法第132條規定得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至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條之一至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至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是以行政訴訟書狀提出之時間可比照民事訴訟法之規範。
關於行政訴訟實務上書狀涉及須實際參與審理程序方能有系統及完整地提出,為保障您寶貴的權益,建議檢具相關資料與律師進一步討論,如有任何進一步之問題,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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