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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甲方終止合約,還有款項未請


林O 發問於 2022-11-02 | 桃園 | 營造及工程業

Q: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是一家水電公司的自營者
現在遇到上包要與我終止合約
使用Line文字告知我
原因是使用:於111年10月31日催告台端應於111年11月1日派工進場施作
但台端並未遵照上開要求履行,本人今依據兩造間先前契約之合意終止契約,謹此通知。

實際情況為我司承攬的工程已完成前置作業,待其他工種完成他們的工程事項我司才可繼續施作,所以上包在要求派工時,並未派工進場,並無造成任何工程上的延誤與損失

而上包會這樣做的主因
我司認為是因為前一天在我司要與上包請款時,上包卻以不符合流程,不付款
而我司無法接受這件事情,導致有些許的不愉快

這邊也想提出:
合約內容有提到請款流程為:
6月請款,6/25計價到6/30,現場主管簽核完成到7/5前請款資料送至上包公司(開立6月份發票)7/10匯款

而我司在10/26號時還有以Line文字詢問請款細項,而上包已他忙碌讓我跟現場主管核對,隔日就有跟現場主管口頭核對,並無問題,10/30號時已Line文字再次確認請款範圍與金額,上包「才」告知整套流程的細節,會用「才」是因為之前請款流程並無按照合約流程
而我司由於10/26-10/30都忙碌,至10/31號才開始整個作業
發票也送達上包公司,計價單需現場主管簽名,而在現場與上包通話時,卻被告知作業流程時間已超過,這期無法請款
現在被告知等待上包公司釐清我司施工範圍做清算與賠償金額
我司想詢問:接下來我司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與準備,還請各位律師提供意見,謝謝

民事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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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 495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第 498 條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第 499 條
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第 502 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您好,就上述對方主張有無理由仍要就契約內容進一步釐清,倘若於法無據,應發函主張權益,請求定作人限期給付尾款,以免權益受損,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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