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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漏墊圈、吸管這2項的退貨疑慮


謝OO 發問於 2022-10-26 | 新竹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個人衛生用品的品項僅限於『內衣、內褲或刮鬍刀』這3項,還是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只要有衛生疑慮的用品都算是呢?
我網路販售的產品裡有【水壺/杯子防漏墊圈、水壺/杯子吸管】這2項有衛生疑慮,因為買家買回去會試裝在他個人使用過的水壺、杯子上,已經沾上消費者個人的口水了,這樣是否不適用7天猶豫期。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網購商品擁有「7天猶豫期(鑑賞期)」
例外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因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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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首先,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亦即縱有符合該條各款情形,必須先行告知消費者,方有合理例外情事適用之餘地,合先敘明。

二、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09年8月14日院臺消保字第1090027566號函之意旨,此為猶豫期之例外,解釋上即適用上均採例外從嚴原則。而關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6款說明「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例如:內衣、內褲或刮鬍刀等),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用)後再次出售,有影響衛生之虞」,依前開函釋意旨依學者專家意見,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如僅拆開大的外箱包裝並不影響內容物退回繼續使用,要符合排除規定應同時符合「已拆封」及「個人衛生用品」二個要件,即消費者使用後退回再由他人使用,會產生甚或疾病傳染疑慮,如果僅以「衛生考量而密封商品」,可能被使用而不提供猶豫期,並非立法本意。

三、綜上所述,無論如何,業者須主張合理例外情事適用,須先告知消費者,是否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各款之情形,實務上之認定均以嚴格方式認定,需達到上開函釋標準,方能排除猶豫期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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