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提供初步思考方向如下:
一、首先,依買賣契約,賣家負有給付商品義務,您無法拒絕給付商品,不過,由於買方同意負擔運費,您可以要求買方負擔之。
二、另外,買家依民法第367條就訂製商品有受領義務,買家自五月至今日未取貨,屬於受領遲延,買家應負遲延責任,賣家依法可以定期限催告買家受領,買家仍不受領,賣家可以依民法第254條解除契約,惟解除契約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也就是賣家要退款給買家。從上述,只要您不依上述規定向買家催告並主張解除契約,買賣關係還是存在,您不必退款給買家。
三、再補充,買家應負遲延責任,其法律效果有:買家就商品因不可抗力發生損害,要自負責任(例如訂製商品因天災損壞,買家應自行負責,不可以要求賣家給付),此外,賣家可以向買家請求因遲延而生損害(如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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