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工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仍有效存在,只是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毋庸提供勞務,而雇主毋庸給付薪資。因此,若勞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並無不可,預告離職也不需要雇主之同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依法仍於預告期滿時發生。如您所述,您於111年12月1日向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111年12月2日至111年10月21日期間為預告期間,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亦同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亦即為您毋庸提供勞務,公司亦毋庸給付薪資,也就是說,您不用再回公司辦理交接。
此外,依您所述,您係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中途離職,原則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只會計至離職當日止,這點須提醒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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