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公司有需下班打卡時間滿一小時才給加班費之規定是否適法,依照勞基法第30條之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係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又勞動基準法之制定,旨在保障勞工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可知勞基法未規定加班起算基準或計算單位,或加班未滿多少單位部分可不給加班費,係立法者有意排除之。因此,只要勞工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或變形工時繼續工作之情形,即便只是超過ㄧ分鐘,雇主都應該有「覈實」計給加班費的義務。也就是說,公司規定需下班打卡時間滿一小時才給加班費係屬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您可以要求工作結束後就下班並請公司給付多出來提供勞動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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