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法院實務見解,勞工離職時,對於雇主之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交接不僅指財物之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亦即,勞工離職時,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因此衍生具體上作為義務自當包括: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可知勞工離職交接義務的範圍包括財物及業務之交接,交接程度則僅需把業務上經手的文件資料、財產物件交給後續承接業務的人即可。
如您所述,您僅需將您在職期間經手的業務內容、財產物件交給後續承接業務的人即可,而業務上的交接應僅包括介紹崗位工作流程,熟悉基本業務,掌握常規的工作方法,而不包括專業技術。因此,除非您的職務內容有培訓員工,否則您公司要求您離職前要將非本科人員之完全無經驗者全數教會,顯然已逾越職務交接之範圍,並不合理,您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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