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有關看護工有無最低基本工資之適用,應視看護工是否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說明如下: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目前改制前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臺八十七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一):「一、前指定之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一)……(四)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而「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11次(110年1月修訂)規定,家庭服務業之分類編號為小類964,細類9640,行業定義為家庭僱用幫傭、看護、司機、廚師等供自用服務之行業。
(二)、是以,如屬家庭僱用之本國之看護工,或外國籍幫傭、外國籍看護工等,因屬個人服務業家事服業之工作者,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自88年1月1日起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自無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關於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規定之適用。
(三)、另,如看護工非屬家庭僱用之看護工,而屬養護機構僱用之看護工,不論本國勞工或外國籍看護工,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進而應適用勞動基準法關於基本工資、工作時間之規定。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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