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又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可知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日」、「休息日」時,皆應另給予勞工補休一日,並非剛好排休就不會有額外補休。
另依勞動部解釋,國定假日可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挪移國定假日必須得到「個別勞工」的同意。調移後之原「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依您所述,若國定假日本來是休假日,但若您有同意挪移國定假日,且有指出調移後休假之日期,並已補休完成,則9/10算是工作日,不生加倍發給工資的問題。至於原先國定假日本來就要再補給您補休一天,因此,您可以多請求額外休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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