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在私人羽球館當部分工時時薪制的員工
近期公司突然沒任何理由在排班時忽略部分人員(其他人都會在群組被標記通知要給班),就算我們主動給班,也完全不再排班給我。大約維持一個月後我詢問人資,他們卻是以無法配合上班時間為由才沒排到我們的班。
1.可是依目前狀況是公司連要我們給班都不要,何來”無法配合排班時間“一說,請問我是否能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對於按件計酬的勞工不供給充分的工作」情形,此時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公司也曾在工作當天(我已到工作現場)突然臨時砍我當天的時數,另外也存在超過工時不給加班費;利用考績制度要求員工給出特定幾天的班;以不適任為由開除員工卻不給資遣費以及公司規模超過5人卻不保勞健保等問題存在。
2.針對上述公司問題我是否能至勞工局申訴及檢舉他們?
以上2個問題,感謝律師耐心看完,感謝!
A:
希望以下回答能幫助到您:
一、是否屬按件計酬之勞工,應視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薪資計算方式而定:
實務上認為勞動基準法上所謂按件計酬之勞工應係指每日均需持續、規律上班之勞工而言,僅其薪資之計算方式係採按件計酬而已,惟並不包括非持續性工作之勞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判決)。故須視勞動契約上是否有約定勞工之薪資計算方式係採按件計酬而定,一般薪資之計算方式,依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範本為範例,分為按月計薪、按日計薪、按時計薪、按件計酬四種,因此尚不得以工作性質具有持續性即認定該勞工屬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仍須視契約是否約定薪資以按件計酬方式計算而定。另外假如沒有底薪,而且是按件計酬工作,刻意沒有詢問勞工可以上班之時間就不給予排班,則也可能構成勞基法第14條之規定。
二、倘公司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之虞,勞工自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為適當之 處分:
勞動基準法第11章乃規定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時所相對應之罰則。依您所述,公司有延長勞工工時且不給付加班費之情形,已然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按同法79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另按同法80條-1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布相關資訊,並限期改善,如不改善,應按次處罰。倘若雇主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形,亦同。勞工如果認為雇主有違法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建議先詢問專業人士或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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