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及第91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規定。
如果賣家將所販售商品寄錯,可以對買家寄發存證信函請求其商品返還,向買家以意思表示錯誤主張撤銷意思表示,然買家因為信任賣家的表示行為有損害時,賣家對於買家仍須負擔信賴利益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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