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原老闆將公司易主,但似乎為了規避支付資遣費,於9/30公告內容大致如下
1.原公司邀A公司參與現金增資案,且A公司持股將超過70% 成為最大股東。
2.董事長已改選換人。
3.原公司將更名B公司,但原公司名稱會以品牌形式繼續存在並未消滅。
想請問,因為我們員工的資訊非常有限,只知道公司賣掉了但原老闆不原意支付資遣費所以一直找律師在研擬方式,以上述的公告內容,這樣的狀況員工是否無法請求資遣?
A:
您好:
關於您所述內容,僅為公司股東及董事易主之公告,不論公司是否被賣掉,您與公司間的聘僱關係不變,新易主的董事皆必須承擔原公司對員工間聘僱關係應負擔的義務(包含如果員工遭公司資遣,公司應給付員工資遣費之義務)。
勞資糾紛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給付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