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給付加班費(註一)。依照所述情況,貴公司之規定,可能導致工作超過八小時之勞工無從請領加班費,已有違反勞基法之嫌疑。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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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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