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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加班計算方式一問

加班計算方式一問


王OO 發問於 2022-10-03 | 桃園 | 製造業

Q: 公司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7:30~9:30打卡、下班16:30~18:30打卡,8小時上滿即可。
但公司規定無論上班打卡時間幾點,加班起始時間皆以19:00開始計算,且加班系統強制最少1小時以上才給申報(1小時以上以分鐘計入加班時數)。
因而導致無論上班時間幾點打卡,只要加班都必須20:00後打卡才算有效的加班申報,請問該規定及加班計算方式是否有違反勞基法?

勞資爭議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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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給付加班費(註一)。依照所述情況,貴公司之規定,可能導致工作超過八小時之勞工無從請領加班費,已有違反勞基法之嫌疑。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第24條第1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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