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股東善用公司名義私自和廠商解約

股東善用公司名義私自和廠商解約


POOOO 發問於 2022-10-02 | 臺北 | 製造業

Q: 一有限公司,甲為公司負責人兼股東,乙為股東也為員工。與另一家廠商簽約合作,已開始合作,惟合約簽立需2個月簽核作業期間(已經快簽核完畢)

甲乙兩方因經營理念不合,在協商由誰買賣股份期間,乙擅自致電予廠商表示要解約,請對方停止簽約流程並刪除公司寄出的合約信件,並未將上述事情告知甲。

是在乙方退股後一個月,甲方相關廠商請款,才發現上述事件,以致須重跑流程,需再等兩個月後才拿得到款項。

請問可以用哪條法律向乙方尋求賠償?

新創事業風險管理

瀏覽人數:277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規定。
如果乙非公司董事(為不執行業務股東),其所代表公司行為之權限未經公司授權,如因此造成公司的損害,公司可委由律師對其進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求償。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