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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制無底薪業務被公司罰款


陳OO 發問於 2022-09-29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我是承攬制的無底薪業務,請問公司可以要求我們一週要進公司開會兩天嗎?
當初簽的承攬合約內容有提到開會若沒有請假需罰款300當作公司福利金,這是否有違法?

另外公司有設立一個業務精進班(一樣沒有提供任何薪資),有要我們簽參加同意書,上面也有提到每週上課兩次,未請假罰款300,提前退出課程需罰款2萬元,這部分是否有違法呢?謝謝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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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首先,需先確定「無底薪業務人員」與公司間之關係究為「勞動契約」關係或「承攬」關係而定,且究為「勞動契約」關係或「承攬」關係,應從工作實質內容判斷,而非以雙方簽約時以勞動契約或承攬關係之名義為判斷基準。如具有勞動契約關係,而有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組織上從屬性,且為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即應遵守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不得預扣、工資應全額給付等強制規定。亦即,縱然雙方係以簽約時係以「承攬」名義,但工作實質內容判斷,具有勞動契約關係,公司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尚不得以雙方間係以承攬關係,即可主張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二、且,勞動契約不以民法所規定之僱傭契約為限,凡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之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仍應認屬勞動契約(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判決)。實務上,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若係勞務給付之契約,且同時具有從屬性勞動者,即便同時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亦屬勞動契約之一種,仍應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參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三、查,本題「無底薪業務人員」為無底薪,而不論報酬給付方式究係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或有無底薪,均非判斷其是否屬勞工工資之考量因素。如採取純粹按業績多寡核發獎金之佣金制業務員,如與領有底薪之業務員一般,均受公司之管理、監督,並從事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者,仍屬勞動契約關係之勞工。

四、次查,公司要求「無底薪業務人員」一週要進公司開會2天、開會若沒有「請假」罰300元、每週須上業務精進班2次、未請假罰300元、提前退出課程罰2萬元等情,顯然「無底薪業務人員」在公司企業組織內,有服從公司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義務,具有人格上從屬性。一般情形下,「無底薪業務人員」並不是為自己營業勞動,而是從屬他人為公司之目的而勞動,如是,則具有經濟上從屬性。且「無底薪業務人員」與公司或同事間,通常具有分工合作之狀態,招攬業務通常與公司營業息息相關,如是,則具有經濟上從屬性。是以,本題「無底薪業務人員」與公司間應該是從屬性勞動之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參照上開司法判決見解,仍應認屬勞動契約關係。如是,則本題公司即應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五、又按,勞動部105年08月0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次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本題「無底薪業務人員」與公司具有勞動契約關係,則「一週要進公司開會2天、開會若沒有「請假」罰300元、每週須上業務精進班2次、未請假罰300元、提前退出課程罰2萬元」等,除非「無底薪業務人員」公司實際要罰的金額沒有爭執,且同意公司扣罰300元或2萬元等,否則公司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罰鍰。且公司與「無底薪業務人員」上述約定內容,如係自「無底薪業務人員」獲取之報酬當中扣取,則該約定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因勞動基準法第26條屬「強制規定」,該約定內容可能牴觸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而可能係屬無效之約定。

六、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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