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當初入職的時候好像有簽字 合約有一條是離職預告需一個月(不太確定)
但現在我還沒任職一年就想離職,可以直接訊息告知後自己算10天離職嗎,例如9/30告知 10/11直接不用再去上班
如果沒有預告 隔天直接不去上班,這樣會觸法嗎?
公司是 股份有限公司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函釋:「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如果聘僱契約約定的離職預告期間較法定期間長,依函釋之意思,該約定屬於無效;但您仍須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對雇主為相當離職之預告期間。
勞資糾紛您可以先行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亦可委請律師先代為給付存證信函表達維權意旨,限期請求改善,如改善未果,可逕行對其進行相關法律爭訟程序。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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