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任職的公司要從中國進口商品,但是對方寄出時,未詢問我的意願,擅自使用我個人名義進行進口程序。
現在公司要我簽屬進口的個案委任書,請問如果我真的簽了,是否需要承擔進口貨物的法律責任?
另外,想請問公司這樣的做法,是否已經違法?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
如果公司未經您同意或授權,卻對外以變造私文書方式表示經您同意為之,此部分可能涉及變造私文書罪刑。
如果嗣後您簽署該委任書,恐表示您確實授權公司為上開行為,除應負擔相關進口貨物的法律責任外,相關刑事訴追或是民事賠償責任恐將被認為無相關事證而無法進行爭訟。
建議您可委由律師就個案為相關的法律權益主張,以保障您自身權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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