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股東四人合資以負責人青創貸款開設一家飲料店,最初有列合夥合約,但在兩個月之後因經營理念不同,所以A股東就退股。因一開始大家都沒拿出錢,所以股東協議簽名用紙筆寫下A股東不必支付貸款。
但過了一年生意不如預期,打算收店,其中BC股東告知A股東必須一起負擔貸款。
A股東現今不服不願負擔,這樣是應該照著原本的合約?還是手寫合約?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合夥之退夥問題:
依據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依據民法第690條規定:「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
惟依您所陳述,退夥時,經由其他合夥人同意,並簽立書面合約表明無須承擔該筆貸款。而依民法契約自由原則,對內關係會對合夥人間有一定的拘束力。然民法690條所定之情形,對於並非合夥人之他人而言,因無法窺知合夥人間之實際情形,因此他人仍得依據民法第690條規定要求全體合夥人對其負擔契約義務。
若需進一步的諮詢,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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