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如員工在工作時,不法侵害別人的權利時,雇主是要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雇主可以證明選任員工和執行工作時有盡責監督,就算如何再監督也不能免除損害的發生時,雇主就不用負責。
因此,為防範員工於工作時伺害他人權利,雇主應該事前採取必要的監督措施。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相關法條如下:
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TEL:02-2542-9950
LINE ID: winniech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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