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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告知資遣但不給預告工資


林OO 發問於 2022-09-24 | 花蓮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您好,我在9/22接到公司的資遣通知,因公司虧損,對方表示我做到這月底(9/30)就好,這樣表示我的資遣預告期間只有8天嗎?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
1.因我的年資應該要在30天前告知,這樣公司是不是要給我當月份薪水、資遣費再加上22天的預告工資呢?
2.我自己查到的資料是說預告期不足的話,公司需支付預告工資以代預告,但我向公司要求預告工資卻被拒絕,是我誤會預告工資的意思? 還是公司的做法有問題?
3.公司不願支付預告工資,並表示如果我這麼堅持的話他們就要修改原本說的資遣日期,直接延到30天期滿,但因公司的處理態度惡劣,加上在被告知資遣後我已有個人規劃,只想拿預告工資後儘早離開,這樣可以嗎?
4.我跟公司的勞動契約是不是在接到資遣通知的時候就確定在9/30結束了呢? 公司可以像上述說法,不問我意見就擅自修改資遣日嗎?
5.如果我的要求是合理的,且跟公司商量後對方願意支付預告工資,那公司沒給滿預告期間就不算違法了是嗎?
感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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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有關您詢問雇主如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以「虧損」事由,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則雇主就預告期間相關之說明如下: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第1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3項)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二)、本題雇主於111年9月22日通知勞工,勞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於111年9月30日終止,而雇主係於8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則勞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確於預告期間屆滿之日終止,即於111年9月30日終止。惟如勞工已繼續工作3年以上,則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於30日前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8,而本題雇主僅於8日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未遵守預告期間之規定,依司法實務見解,勞動契約終止仍為有效,僅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剩餘22日之預告工資。例如勞工為月薪制,每月薪資為30,000元,則雇主應給付勞工22,000元之預告工資(計算式:30,000元÷30日×22日=22,000元)。

(三)、又除預告工資外,雇主仍應給付勞動契約終止前之工資,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發給資遣費,亦即,資遣費由雇主按勞工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且雇主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

(四)、又,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如雇主係以對話方式通知勞工,則依民法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如雇主之意思表示係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例如以書面通知勞工),依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雇主之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例如:雇主於111年9月22日以對話方式通知勞工,勞動契約於111年9月30日終止,在勞工了解雇主前述對話意示表示時起,即生效力,僅係該意思表示性質上為附有始期之意思表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亦即,勞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於111年9月30日終止,則勞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將於預告期間屆滿之日終止,即於111年9月30日終止。在意思表示生效後,原則上雇主不可任意變更勞動契約終止日期,除非勞雇雙方就此另行協議勞動契約終止之日期。

(五)、另,雇主當然也可以選擇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關於預告期間之規定,例如雇主於111年9月22日通知勞工於30日前預告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則勞動契約預告期間屆至,勞動契約則於111年10月22日終止。在勞動契約終止前仍為有效,勞工仍應出勤上班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契約給付薪資。而勞工係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此即一般所稱之謀職假。

(六)、因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預告期間工資」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對勞工於未經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於勞工在求職期間應給予一定生活補助,是雇主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如未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者,即應依法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如雇主不願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七)、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則本題勞動契約係於111年9月30日終止,則雇主應於111年9月30日結清工資,包含預告工資。如雇主仍未結清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勞工可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經調解協商仍無共識,則勞工可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勞動法庭裁判。另,如勞工需律師協助訴訟事宜,亦可洽詢財團法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02-412-8518;網址:www.laf.org.tw),請求扶助律師協助相關訴訟程序,如經審核准予法律扶助,則律師費用免費。

二、以上回覆敬供參考,謝謝您。

A:  1. 是的。
(1) 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規定,對繼續工作三年以上之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基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民國109年10月29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號令)。
(2) 如雇主未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6條第3項)。
(3) 所詢您在9/22接到公司的資遣通知,表示因公司虧損,您做到這月底(9/30)就好,亦即公司在9月22日以虧損為由預告於9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
但如依您的年資,公司應該要在三十日前預告者,則以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次日即9月23日起算,依曆計算至您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9月30日)止,預告期間僅有八日,未足法定之三十日。故公司除應給付您9月份薪水及資遣費外,還要再加上該不足日數即二十二日的預告期間工資。

2. 是公司的做法有問題。
所詢向公司要求預告工資卻被拒絕者,公司恐違反勞基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且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勞基法第79條第3項及第4項)
違反勞基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基法第80-1條第1項)

3. 可以。且您接到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在每星期不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的請假,該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1) 如上所述,公司係在9月22日以虧損為由預告於9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既經公司預告終止,即生效力,故您依約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9月30日。公司如欲延長者,須得您的同意。
(2) 再者,在您9月22日接到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在每星期不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的請假,該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勞基法第16條第2項)

4. 是的。同上理由,勞動契約既經公司預告終止,即生效力,故您依約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為9月30日。公司如欲延長者,須得您的同意。

5. 是的。同上2之理由,如公司未給付該不足日數即二十二日的預告期間工資者,係違反勞基法第16條第3項規定。


陳信至 律師
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碩士,臺灣大學法學士
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取得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附屬高等法政教育研究中心客員研究員、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電話:
(02)2755-7366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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