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果雙方認為訂金是成立契約的要件時,就您所述之情形,因為對方尚未給付該訂金,契約尚未成立,因此您對其無相關請求之義務;然而如果雙方認為訂金為契約成立時之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違約金時,即可向對方請求給付賠償,因此,關於訂金的給付內容,仍需是雙方間對此訂金的認定內容而定。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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