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老闆透過Line告知資遣,稍早得知公司早就決定資遣卻故意不告知,由於預告期間不足,我們要求支付預告工資但被拒絕,因公司不願支付,所以要求我們延長雇用時間、將資遣日期往後延以滿足預告期間規定,並聲稱「若不同意延長工作天、更改資遣日期的話就是我們選擇不工作到預告期結束,不會有預告工資」,這跟我們查詢到的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說法不同,想請問以下問題 :
1. 公司所說的「如果是公司不願意延長才可要求支付預告工資」是正確的嗎?
2. 已經告知的資遣日期是可以隨意更動的嗎?
3. 我們可以不同意更改日期,在原定日期離職並拿到預告工資嗎? 謝謝您
A:
您好:
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為形成權之一種,因此,只要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已合法送達勞工(例如傳line告知勞工,勞工明確接收到被資遣的訊息),且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合於法定要件者,則當雇主預告「勞工離職日」的意思表示送達勞工時,已發生效力。縱使事後反悔,也不影響勞動契約已發生預告終止之效力。
如您所述,老闆透過Line告知資遣,在您們收到被資遣訊息時,該勞動契約已發生預告終止效力,雇主事後反悔變更資遣日期,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不生法律效力。另外,就預告期間不足之部分,自應補發預告期間工資,並非如公司所說的「如果是公司不願意延長才可要求支付預告工資」,是您們如果不同意更改日期,則在原定資遣日期即已終止您們與公司間之勞動契約,公司自應依法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不足之預告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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