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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計時工讀人員上班四小時

計時工讀人員上班四小時


林OO 發問於 2022-09-20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想請教律師~
計時工讀人員,排班四小時,還需要再給半小時的時間嗎?

因為法規說滿四小時要給半小時的休息
變成只能排3.5小時或4.5小時

以上謝謝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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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而依主管機關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工每工作四小時後,就一定要給予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也就是說,勞工不能連續工作超過四小時。

如您所述,計時工讀人員,僅排班四小時即下班,並未超過4小時,依法自然也就不用再額外給予半小時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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