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此外,依照勞動部解釋意旨,勞工離職當年特休計算會轉成周年制。如您所述,您到職剛滿半年就離職,公司就特休之計算係採歷年制,但依勞動部解釋意旨,您離職當年度會一律轉成周年制計算,因此,您到職即已滿半年,則依勞動準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您即有3日特別休假,而非以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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