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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辱罵員工詢問


蔡OO 發問於 2022-09-13 | 臺北 | 其他

Q: (1)請問可以先離職後,再訴求公司辱罵員工要求賠償資遣費及精神補償費嗎?
(2)請問提供錄音檔或是Mail內容可以當成証明嗎?
(3)請問若錄音檔可以當作証明,請問有時效的限制嗎?
(4)辱罵包含:智障、白痴、神精病、啟智班、能力不足及要我們當場承認自己是白痴、智障,以上說的說明是包都包含再內。
(5)公司的型態是:有限公司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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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您好,有無告訴空間仍要就事證釐清,並且注意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多起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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